法律监督护航农业创新发展——陕西检察机关加大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时间:2023-05-09 14:37:38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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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护航农业创新发展——陕西检察机关加大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陕西是农耕文明的发祥地,位于陕西的杨凌示范区和西农大是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抓实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重大,也对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李向锋说。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于现代农业创新而言更是如此。从培育新品种到推广新技术,从改良新农技到注册新地标,知识产权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创新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陕西是农耕文明的发祥地,位于陕西的杨凌示范区和西农大是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抓实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重大,也对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李向锋说。

呵护农业品牌

2022年4月14日,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层联系点。杨陵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履职保护现代农业知识产权的决定》,以更大力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杨凌因农业科技而闻名,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农产品品牌的保护意识,以及杨凌现代农业的品牌竞争力。”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冀说。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努力探索,不断强化现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布局。以服务现代种业、现代农业与农业对外合作“三个服务”为重点,他们整合职能、能动履职,积极搭建“四大检察”一体化综合保护格局,着力打造现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办案基地、信息前沿基地、典型案例培育基地。

2022年6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田西村调研走访时,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杨凌薯乡门第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田薯叔”疑似被他人再注册,便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杨凌薯乡门第公司注册“田薯叔”商标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外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田‘薯’叔”商标的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该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与杨凌薯乡门第公司先前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形上完全相同。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分析后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杨凌薯乡门第公司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指导杨凌薯乡门第公司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的同时,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多次指导杨凌薯乡门第公司与侵权企业进行沟通,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023年1月,经过多次沟通,侵权企业表示愿意和解,杨凌薯乡门第公司的商标权和著作权依法得到了保护。

保护地理标志

“淳化荞面饸饹历史悠久,先后获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博说,2022年3月,陕西检察机关开展了地理标志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组建了知识产权专门办案组,对县域内的30余家饸饹店、土特产专卖店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国内主要电商平台进行了浏览检索,全面了解了淳化县饸饹餐饮店及衍生产品行业现状。

“调查发现,‘淳化荞面饸饹’除了存在集体商标未及时续展、已过保护期这一主要问题外,还存在地理标志使用不充分和地理标志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将给地方品牌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刘博说。

2022年4月24日,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大量走访调研,向县供销联社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续展“淳化荞面饸饹”集体商标,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提升淳化荞面饸饹产品质量,塑造淳化荞面饸饹品牌。

检察机关对地理标志的积极保护,犹如一粒石子投入静稳的湖面,激起了一圈圈涟漪。

2022年5月,淳化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淳化县促进荞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对荞麦种植、加工、销售及餐饮产业进行资金补助扶持。

2022年7月,淳化县成功举办首届荞麦产业发展高峰论坛、首届荞麦产业大会暨荞面饸饹文化旅游节。淳化荞麦饸饹的品牌知名度越来越响亮。

守护粮食安全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是维护种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陕西检察机关聚焦种业保护重点领域,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犯种业知识产权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支持生产遭受损失的农户提起民事诉讼,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全链条保护。

2021年3月,王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冒充种薯卖给张某、李某等6人。除李某外,张某等5人种植的129.3215亩马铃薯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鉴定,张某等5人种植的马铃薯感染了黑胫病,致病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涉案种子造成每亩损失价格为3600余元,共造成张某等5人损失47万余元。

2022年5月2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3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案件调查阶段,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靖边是西北地区马铃薯的主要产地之一。针对靖边地区制售伪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系统梳理了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从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激励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022年7月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经营者资质的审查,督促种子经销人员完善生产经营档案,加大种子法宣传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激励制度机制。同年7月18日,县农业农村局回函,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全部采纳,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资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对种子门店责令整改15家、当场处罚2家、立案查处1家;督促76家种子门店完善经营台账,对镇村种植大户、制种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促进规范合法经营。

编辑:闫如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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