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展“马锡五式”人民法官、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契机,以裁判观点发布为平台,以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为切口,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以开展“双创”活动践行司法为民。延安是马锡五的故乡,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2022年,延安两级法院创新开展“马锡五式”人民法官、人民法庭创建活动,用心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队伍建设、作风纪律和办案质效持续向好。
广泛开展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活动。全市法院扎实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自觉扛起做“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人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先后召开动员会、研讨会30余次,370余名法官干警立足岗位工作,对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出深刻见解,着力探索形成具有鲜明红色印记和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审判执行“延安模式”,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大力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全市法官干警发扬“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司法作风,坚持常态化深入田间地头、村庄院落巡回办案,主动上门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及时调处矛盾,推动“苹果法庭”“能源法庭”“旅游法庭”“蔬菜法庭”等特色法庭品牌建设。坚持和发展“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工作机制,全市法官累计应邀“说法”万余场次,化解矛盾纠纷7000余件,为深化法治延安、平安延安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说”机制已成为全国知名的基层法治化治理“延安名片”。
着力打造“五色”法院文化品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弘扬延安精神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扎实开展“红色基因、黄土情怀、蓝天圣地、绿色发展、橙色创新”法院文化体系项目建设,全力打造人民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主阵地,切实站稳人民立场,塑造公平正义,锐意改革进取。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红色法院”文化建设项目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50佳,并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交流了经验。
以发布裁判观点促进类案统一。当前,人民法院“类案不同判”现象,一定程度上引发公众对司法裁判公信力的质疑。为解决该疑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为目标,及时全面总结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认真做好类型案件裁判观点的归纳、总结,制定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发布规则(试行)》,明确裁判观点发布目的、意义和具体流程,常态化、制度化发布《延安法院裁判观点》。2022年11月17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总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标准及比例划分标准》,并作为首期《延安法院裁判观点》正式发布,为全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指导,促使两级法院在类案裁判中秉持统一裁判思路、遵循同一裁判标准。常态化、制度化发布法院裁判观点,减少了两级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必要上诉、一审发改和再审案件数量,全市法院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由年初的4.4%下降至3.34%,案件质效进步明显。同时,裁判观点的制作发布,激发了法官干警司法研究的动力、活力,极大地促进了业务能力提升,为打造研究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具有重要意义。
以机制创新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对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推出15项改革制度机制,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集中整治,保证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实质化审理“减假暂”案件。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改变过去过度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材料的做法,坚持全面、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探索实行罪犯心理健康评估机制,聘请心理学专家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创新推行罪犯改造日记制度,实行证人宣誓制度,全程审查罪犯改造表现情况,从严把握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确保案件质量过硬。为实现民主司法要求,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确保审判结果公平可信。
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减假暂”案件办理需要审判、公诉、侦查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为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与上述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案件办理合力。制定《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法》,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技术审核,确保作出决定合法合情合理。制定《罪犯社区矫正衔接办法》,主动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配合,及时掌握罪犯改造情况,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责任监督体系建设,努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内部监督。出台《办理“减假暂”案件责任追究规定》,严格落实审判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制度机制,确保每一个“减假暂”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加强外部监督。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代表委员看法院”活动,自觉接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司法公信显著增强。严格落实“阳光司法”要求。两级法院真正做到立案有公示、开庭有公告、庭审有公开、文书有公布,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推动司法公开。通过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真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促进“减假暂”案件办理规范、有序公信。(田家军)
编辑:任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