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课堂】谁才是我们的“近亲属”?

时间:2022-08-26 09:37:10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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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课堂】谁才是我们的“近亲属”?

核心提示

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作了明确界定,进一步明晰了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俗话说,“姑表亲,舅表亲,打断骨头连着筋。”自古以来,中国人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追求亲属间的和睦互助。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搭建起的“亲属圈”,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从七大姑八大姨,到表舅外甥小侄子……对很多中国人来说,“亲属”一词,既蕴含着最为朴素的人情,也搭建起最基础的社会关系。

对我国发达的亲属关系和民众长久以来形成的家庭伦理观念,民法典积极回应,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等与人们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并在相关权利篇章进一步明晰了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法典的语境下,谁才是我们的“近亲属”?他们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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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类?田芳昕作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年2月,陈某甲与孙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内容为陈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孙某,约定租期5年。2021年12月,陈某甲与其弟弟陈某乙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某甲将该房屋作价48万元出售给陈某乙。孙某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以同样价格购买该房屋,陈某甲称房屋已出售给陈某乙并予以拒绝。孙某遂以侵害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2020年4月22日,姜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甲相撞,王某甲因此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遂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系王某甲的侄子、侄女,王某甲无其他近亲属。

法官说法

省高院研究室三级法官助理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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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高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据此可知,旁系血亲和姻亲都不在近亲属范围内。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都不属于民法典含义上的近亲属。

民法典为何会对亲属、近亲属等概念进行明确区分呢?高高表示:“在法律上,近亲属拥有广泛的权利义务,明确界定亲属关系,有助于民众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时合理预判,更好满足权利保障需求,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近亲属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人身联系,尤其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简单经济关系有明显区别,而倡导和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及利益的共享性,有利于保护近亲属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民法典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范,对近亲属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一条就涉及近亲属的优先权。一般情况下,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时,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法律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体现了对租赁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承租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维护因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而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必要。但是,出租人向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第三人出卖租赁物的,可以阻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因为,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近亲属,不仅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往往也会有情感因素掺杂其中,带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和感情色彩。据此,案例一中,虽然孙某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但因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可以阻却孙某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高高分析,该条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根据此规定,死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能够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先为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他近亲属均不得行使该条所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只有在这三方均死亡或不存在时,死者的其他近亲属才能够主张本条所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对于其他的近亲属应当作狭义的理解,要么是指死者的兄弟姐妹,要么是指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案例二中,原告均为死者的侄子、侄女,并不具备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本案中,法院对王某乙等人实际支付的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等合理支出费用的赔偿请求将予以支持,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对于亲属关系的规定受诸多因素影响。现实中,在很多家庭里,公婆、儿媳等亲属与其他家庭成员建立了非常稳定亲密的关系,相互之间在监护、赡养、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承担了重要责任。因此,对于个人来说,不管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都应该重视家庭亲情,以情系之、以义护之,共同建立和谐的亲属关系,实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编辑: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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