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刑事审判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制售假药、假酒、有毒有害食品等多个领域。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市场秩序安定有序。”商洛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涛介绍,2022年以来,商洛两级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亮剑出鞘,审结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20件24人,判处罚金122.2万元,责令公开道歉14人次,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消费环境保驾护航。
雷霆出击 筑牢安全防线
“铝残留量超标17倍的小笼包,必须严惩!”2023年6月,洛南县人民法院对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要求其就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50元。“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损害群众健康的行为都要付出代价。”案件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这种司法态度贯穿于商洛法院审判实践全过程。在李某销售假药案中,镇安县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在村卫生室公然售卖网络购买的假药,立即启动涉民生案件快速通道。最终,除刑事处罚外,法院判决被告人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万元。“法院坚持把依法审判、惩教结合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灵活运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相结合的惩处方式,确保依法惩处、不枉不纵。”商洛中院刑二庭庭长周鹏飞说。
近3年,商洛市法院系统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刑适用率达100%,追缴违法所得金额较前3年增长156%。在江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不仅判处其有期徒刑,还创新采用“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行业。
创新机制 构建保护体系
2023年3月,朱某某食用某保健品后出现严重不适。镇安法院接案后立即启动快立、快审、快结“三快机制”,同时,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固定电子证据,用时20天就将这起涉及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保健品案件审结。这源于该院建立的涉众型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对跨区域、新类型案件实行“一案一专班”制度。
在办理李某、马某销售假酒案中,司法创新体现得尤为明显。面对涉案金额30余万元的复杂案情,商州区人民法院采用“刑民双追”模式:刑事审判严惩犯罪,民事部分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判决两被告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评价,这种双罚制让违法成本呈几何级增长,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机制创新还体现在行刑衔接的深度推进。商洛中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双向线索移送”平台,2024年通过该平台接收线索7条,发出司法建议2份。在焦某某销售假冒电器开关案中,法院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监管漏洞后,立即向工信部门发出规范特种设备采购的司法建议,推动全市开展电气设备专项整治,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协同共治 凝聚保护合力
“在系统内部,我们一手抓依法严惩,一手抓防范治理,突出协同治理作用。依托‘12368’法院服务热线、案件办理、走访座谈等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发现案件线索,登记审查,分类移交核查处置,确保线索核查落在实处。”商洛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庞娟表示,在横向领域,商洛法院坚持打防结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到案发地巡回审判、上街普法、讲授法治课、深入镇村一线以案释法等方式,将打击惩治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大力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筑牢源头防范“安全网”。
针对农村地区多发的假药案件,法院还联合卫健部门,将司法判决与行业管理挂钩。在李某销售假药案审结后,涉案卫生室被停业整顿,该举措促使全市89%的村卫生室完成药品采购系统升级。
商洛法院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稳定,在依法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教育警示生产、销售经营者,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侵权必维权”的意识,凝聚政府、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维权的良好氛围,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攻坚战。(通讯员 任丹江 张晟毓 记者 李煜)
编辑:刘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