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1-02 16:19:58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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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陕西省律师条例》正式施行,共八章六十条。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的审查。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为促进陕西律师行业与外界交流与发展,《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与本省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条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编辑:韩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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