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险”为名实施诈骗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时间:2022-09-23 16:40:24  来源:西安新闻网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办理“保险”为名实施诈骗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9月2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养老诈骗案件,被告人薛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9月2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养老诈骗案件,被告人薛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image.png

庭审现场

这起养老诈骗案,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展开辩论。庭审过程规范、秩序井然、严谨高效,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法院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入职某保险经纪公司,担任该公司业务人员。因其于2021年9月初刚从另一保险公司离职,二次入职时间间隔不符合公司规定,薛某某遂使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入职,任职期间(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一直使用“李某某”身份。

2022年2月至3月,薛某某以办理保险复效、续交、优惠为由,通过自己和他人账户收取被害人刘某(时年65岁)共计人民币14950元。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并未为刘某办理任何保险业务。在刘某发现其购买的保险状态显示异常时,曾多次催问,薛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6月23日,薛某某向刘某退还500元。7月28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薛某某向刘某退赔155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退赔谅解和认罪悔罪表现,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件宣判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相关保险公司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编辑:韩佳芮

网站简介 |  本网动态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我要投稿 |  联系我们 |  工作邮箱 | 不良信息举报 |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本网站法律顾问: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洪
陕ICP备0701214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103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36号 联系电话:029-85257337(传真) 商务电话:029-85226012 投稿邮箱:news@cnwest.com
Copyright ©2006-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WWW.CNWEST.COM, All Rights Reserved.